嘉興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在 1950 年建校的浙江省嘉興農業學校和 1985 年建校的嘉興絲綢工業學校的基礎上,于 1999 年籌建,2002 年 1 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正式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學校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大力弘揚建黨精神和紅船精神,認真踐行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初心使命;堅持“立足嘉興、服務浙江、輻射長三角”的辦學定位,“紅船鑄魂、雙元強能、求真創新、報效祖國”的辦學理念;秉承“思危思進、自強自立”的校風,“厚德、真知、強能”的校訓,“愛崗敬業、絕知躬行”的教風,“尊師互助、博學篤行”的學風;堅持走服務產業、產教融合、集團化辦學的發展道路,致力于創建中國特色高水平職業技術大學,努力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富強和民族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一條 為規范辦學行為,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各項辦學活動有章可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校名為嘉興職業技術學院,簡稱“嘉職院”。學校英文譯名“Jiax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簡稱“JXVTC”。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嘉興市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桐鄉大道 547 號。學校網址為 www.dingdangpu.com。第四條 學校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由嘉興市人民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并在民事活動中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 10105 萬元,由嘉興市財政出資。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為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為學生成長成才服務。
第七條 學校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責,業務范圍包括:
(一)開展全日制學歷教育與人才培養,為社會輸送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二)開展各類型非全日制學歷教育、技術技能培訓、職業資格鑒定等工作,為社會人員終身教育提供服務;
(三)開展自然科學技術和社會科學研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術和智力支持;
(四)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五)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嘉興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嘉興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科學決策。
第十條 學校舉辦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提出學校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2.審核學校章程;
3.依法監督學校辦學行為和履職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權利。
(二)義務
1.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有關制度規定和本章程依法辦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2.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校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3.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4.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有關制度規定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2.自主制定并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3.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文化傳承與創新、行政管理、社會服務、成果轉化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4.依據國家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制定并實施招生方案;
5.執行國家學業證書制度,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6.依法依規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7.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辦學經費及資產,依法自主籌集和使用其他辦學經費;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3.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4.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5.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各項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第十九條 學校校長依法登記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集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依據分工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級行政領導班子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根據校長職權和學校實際制定議事規則,按照“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決策。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委員會成員由各教學及相關行政部門在具有政治素質高,且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教職工中選舉產生,并依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置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咨詢和審議機構,依據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組建并行使專業建設規劃、人才培養方案、教學相關制度、教學事故認定等教學事務的審議、論證、決策等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置教材委員會。教材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專業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等組成,并依據學校教材委員會章程對二級學院的教材建設、使用與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審議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置學生工作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學生工作的管理、咨詢和審議機構,依據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章程組建并行使學生管理制度、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學生獎懲等學生事務的審議、論證、決策等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上級要求,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部門、二級教學單位、科研院所等機構,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和教學、科研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工會、共青團、婦聯、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黨建、思政、藝術、體育運動、綜合治理等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委員會)。各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委員會)作為非常設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二級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學校根據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需要設置的具有全日制學生培養的二級教學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和社會服務的基本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
第三十二條 學院的設置與變更,在廣泛聽取教職員工意見的基礎上,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學校黨委討論,報嘉興市編制辦公室同意后設立。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學校支持學院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開展工作,支持和鼓勵學院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對外合作,擴大社會影響、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增強辦學能力和辦學實力。
第三十四條 學院根據學生規模,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由學校任命,負責本學院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等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院建立黨總支。黨總支委員由本學院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學校二級學院黨總支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召開黨總支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總支委員會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學院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決策的主要形式,成員由學院黨政領導組成,視會議內容由院長或書記主持。聯席會議按照學校制訂的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黨建、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院建立學術評議制度。學院學術評議委員會是學院學術、教學工作的評議機構,委員會成員由學院各專業(學科)在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教師中選舉產生,并依據學院學術評議委員會相關制度開展學術、教學等事務的評議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含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依法保護全體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實施全員崗位聘用制度。其中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用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和崗位聘用制。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2.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3.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4.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5.知悉和參與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6.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7.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8.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3.愛崗敬業,忠實履行崗位職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4.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5.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6.自覺學習實踐,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7.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及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聘請的校外兼職教科研和行政管理人員,在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制定并根據教職員工年度崗位考核辦法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用、績效獎勵和獎懲實施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并根據教職員工獎懲制度,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對不擔當、不履行義務、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內部分配制度,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據自身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員工生活與工作條件;同時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申訴制度,成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接受教職員工認為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不服學校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申訴,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辦理學籍注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權利與義務:(一)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并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符合相關要求的,獲得相應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書;
2.根據上級及學校有關規定公平獲得轉校、轉專業、選課等權利;
3.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學金、助學金、困難幫助及助學貸款;
4.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5.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6.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7.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8.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管理規章制度;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4.勤勉學習,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提升綜合素質和創新創業能力;
5.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6.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財物;
7.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依法確定和調整修業年限、學業證書頒發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一條 未取得學校學籍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培訓學員,參照學校相關規定或合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幫困助學制度,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成長成才提供必要幫助。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接受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或不服學校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申訴,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按照規定程序建立社團組織,并按照批準的社團章程組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實習實訓實踐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實施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充分發揮理事會在學校改革發展中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等作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積極和地方政府及部門、產業園區、行業企業合作,建立集教學、科研、培訓等職能的辦學組織(校區、企業學院、產業學院等)。政校行企合作辦學組織按照學校相關制度和合作協議所授予的職權進行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牽頭組建區域性的職業教育集團,加強與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聯系與合作,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與社會服務能力,促進區域職業教育協同發展。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會章程開展資金募集等活動,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愿,接受相關部門的稅務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與科技文化交流等方式,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或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專職、兼職(聘期一年及以上)教職員工(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校友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聯絡校友,并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管理與建設。學校為校友及校友所在單位提供資源利用、人才輸送、繼續教育等方面的服務,對為學校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十五條 學校開辦經費來源為嘉興市財政撥款。學校日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各級財政撥款、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辦學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部門和教職員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等財務監督體系,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標為雙環組成的圓形徽標,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外環下方是英文校名,中間是寓意學校由浙江省嘉興農業學校、嘉興絲綢工業學校兩校聯合組建的象征圖案。
第七十三條 學?;照聻榻搪殕T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分教師用章和學生用章兩款。教師用章為紅底黃字,學生用章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按照長寬比1.5:1制作,白底,左上角放置校標,中間放置紅色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勤禾”之歌》,青松、康龍作詞,陸城作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18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舉辦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解散請求: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條所列事項決定解散的,應當由學校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并報舉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及市委編辦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因其他情形需終止的,經舉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 學校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學校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訂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學校教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
(四)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
(五)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查、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六)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七)備案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八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六)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化;
(七)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八)舉辦單位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九)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對單位全體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學校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